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被立案调查罚303449.5元

2024-07-19 23: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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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4﹞39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10
  
  处罚内容:
  
  名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地址位于中山市三乡镇,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工程总承包及施工单位单位为你单位。
  
  2022年7月30日,你单位与不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山市和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由中山市和熙贸易有限公司制作商品混凝土并供货到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的施工地点,合同价款为6068.99万元。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收集的你单位施工许可证,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你单位与中山市和熙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混凝土的税务票据、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三乡示范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山市和熙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2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3月19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未取得资质证书销售预拌混凝土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预拌混凝土属于专业承包,亦应取得相应资质,”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六点第(一)项“(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不符合《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散装水泥应用规划(2014-2020年)》,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等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你(单位)将预拌混凝土专业工程分包给没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山市和熙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案暂未发现你单位造成危害后果,参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的规定,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参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罚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叁仟肆佰肆拾玖圆伍角(¥303449.5)。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金额(元):303449.5
  
  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违法事实: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30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和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6068.99万元,主要负责对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项目三乡段供应预拌混凝土。中山市和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涉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机关: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D00065Q
  
  数据来源: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D00065Q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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